从昨日起,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车主可以要求汽车维修商户承担修理费用和违约金。
昨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局开始推行《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规定,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联系托修方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和延迟履行违约金。此次合同不但要明确汽修商需再次承修,同时还要求汽修商与车主约定支付延迟违约金。
示范合同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车辆是因为其他问题而不能使用,承修方要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交付日起重新计算。而承修方擅自将汽车维修工作转托他人,车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次合同还对维修材料进行了区分,汽车维修商户应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赔偿责任和延迟违约的责任,维修材料需区分“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另外,作为托修方的车主如果自备材料,需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处处长渠桦告诉记者,此前,北京市汽车维修商户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大部分都是自行制定的,含有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此次推出的合同主要适用于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和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汽车维修项目可参照使用。
据了解,截至2007年底,北京共有汽车维修业户5802户,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只占总数的9.8%,近六成为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