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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汽车7月12日报道 当我们都被关于高考状元的各种轻松新闻包围时,广东怀集县一所驾校内发生一起事故,而这起事故也因为身亡女生“高考状元”的身份备受关注。此次我们再一次回顾这件令人遗憾的事件,并通过咨询律师,详细了解事故的其他情况。
任何一个经过高中生活和高考洗礼的人都会切身感受到7月份的美好,一个人生中重要阶段的完成也预示着接下来新生活的开始。不过对于广东怀集县的方同学来说,一次意外的事故,让绚烂的生命戛然而止,在这一次事故中我们不光要感叹上天的不公,更要警醒造成这一事故的必然因素。
方某,19岁,在今年刚刚参加完高考并取得总分639分的成绩,是全县文科状元,也是语文单科状元。生前曾表示要报考中山大学的经济管理或工商管理专业。
事故经过
事发当时,方某在事发驾校的训练场地与一教练交谈,另一名学员(邱某)正在教练(黄某)的指导下练习,因为操作不当冲向方某所在的人群,当时现场共有6人,其中两名成功躲闪、两名被擦伤,另一教练林某被撞伤,方某被撞后卷入车底并遭到车辆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我们感叹和唏嘘的时候,我们也不仅要问一下究竟有哪些原因导致这场不幸事故,事故的责任要如何判定呢?
驾校和事故车辆教练责任不可推卸
所有正规驾校的教练车都会在副驾驶的位置安装刹车装置,目的就是为了在学员操作不当时防止出现意外,并且驾校都会规定教练员和学员都必须“一对一”的学习。
因此,虽然教练员黄某和所在驾校并不是导致事故直接发生的责任人,但是他们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虽然我们从直觉上都会认为驾校和事故车教练负有重大责任,但是这起事故和我们常见的道路事故并不相同,我们一起看看这起“非典型”事故的情况。
该事故并不算“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驾校的训练场显然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因此虽然这是一起车辆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但是有别于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此外,驾校的训练场理论上是封闭的、不允许行人和社会车辆通行的场地,因此也不算是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照赔不误
虽然这起事故不算我们常说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过根据“交强险”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因此,本次事故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在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内应当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事故学员和事故车教练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上文已经知道了,因为事故发生在不属于“道路”的驾校封闭训练场,因此这起事故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所以说,本次事故的责任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驾车学员与教练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驾校需要担责民事赔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驾校作为培训活动的机构和用人单位,需要对事故受害者进行民事赔付。
最后我们再说一说驾校的一些情况
我国驾驶员增加速度十分迅速,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驾驶员必须要在驾校进行学习和考试,这就使得很多大大小小的驾校,俗话说“萝卜快了不洗泥”在驾校学过车的人都知道其中的一些乱象:
1.驾校培训过程不规范,存在刻意减少培训时间行为;
2.训练用的封闭场地并不封闭,其他人员可以随意穿越;
3.驾校教练存在“偷懒”,并不是在车上“一对一”指导;
4.驾校教练存在打骂等侮辱学员的行为;
5.非正规驾校违规经营等等。
以上只是几种不规范的现象,也正是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导致了这起事故,因此我们呼吁正在学习或者准备报名学习驾照的朋友,一定要选择正规驾校同事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悲剧的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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