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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汽车11月8日报道 不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就不给予年审,是很多车管所的惯常做法,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法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重大修改,就是将处理违法记录与车辆年检捆绑写入征求意见稿中。消息一出,便立即引来广大车主及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
规定、法律存争议
对于不少车主来说,想要给车辆年检,最先应该做的就是处理车辆违章曝光。可是不处理违章车辆真的不能年检吗?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但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交警部门不得将先行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作为附加条件。
车主胜诉 但无法办理
对于这一争议还引发了不少官司,今年4月份,四川广安就发生过一起因处理违法记录与年检捆绑的官司,车主请求法院责令交警支队为其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并获得胜诉,但车主依旧没有通过年检。
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很多城市目前安装的车辆年检系统自动将“违法曝光处理程序”设置成为了车辆年检前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车辆不处理违法曝光,系统就无法办理年检手续。据交警介绍,全国各地均出现因违章未处理不给予办理年检的事件,许多车主也将当地车管所、交警队告上法庭,最终判决也各有差别,既有胜诉也有败诉,但即使胜诉也没有给予年检办理。
“捆绑年检”可遏制违法
据公安人员介绍,机动车的年检针对车辆,违法处理针对车主,将对人的处罚捆绑在对车辆的处罚上,有不正当连接之嫌。但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有车主认为,将处理违法曝光作为车辆年检的前置要求,可以避免“违法王”上路,也是对驾驶人的一种约束,否则道路安全将无法保障。但也有反对的车主表示,在征求意见稿中,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挂钩,将来可能会有公安机关与检测机构利益捆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
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