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11月26日报道 卖二手车、出借车辆,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但是,有交易就可能产生纠纷,卖车、借车其实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1、卖车后受托驾驶出事故原车主仍担责
身边的事儿
2015年5月初,在网上发布卖车消息后,王先生很快接到了卫女士打来的买车电话。在商议好价格后,王先生和卫女士签订了卖车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将自己的一辆众泰5008轿车卖给卫女士,过户前付定金,过户后给付剩余款项,卖车前所有的手续均由王先生的弟弟小王代为办理,并承诺在车辆转移前一切关于车辆的费用由王先生负担,还约定双方一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手续。
6月9日,王先生及弟弟小王、卫女士到车管所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但由于当天人多,车管所建议他们改日再来挂牌。卫女士称自己不会开车,希望王先生帮忙开车,王先生便和小王把车开回了卫女士家,并相约11日由王先生再来开车载卫女士一起去车管所挂牌。
6月11日,王先生和卫女士到车管所办理了挂牌手续。就在出车管所大门时,由王先生驾驶的众泰5008轿车与路口疾驰的一辆奥迪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与另一肇事司机同责。
事故发生后,众泰车被拖入郑州交警五大队停车场,进行拍照鉴定、拆检定损等程序后被拖入汽车维修中心维修。卫女士垫付了其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事后,卫女士找到王先生要求其赔偿上述费用,王先生拒绝,卫女士便诉至法院。
“之前,他说过卖车前所有关于车辆的费用由他负责,再说是他开着车出的事故,他得负责。”法庭上,卫女士愤怒地说道。
“我是说过这话,但车都卖给她了,我就不用负责了。”王先生反驳道。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结果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卫女士维修费用、鉴定费、拖车、停车、拆检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的25%,计3000余元。
法理解说
该案主审法官陈亚红表示,该案中,王先生与卫女士在车管所办理完车辆的过户
手续未上牌之前,卫女士已付完所有款项,王先生把车开到卫女士家楼下。此时,车辆已经完成了交付和登记,车辆所有权已经转到卫女士名下,相关风险责任也已转移,至于之后王先生驾驶该车出事故,则是在卫女士不会驾驶的情况下,委托王先生代为驾驶的委托行为。
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有谨慎处理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先生本应谨慎驾驶,但因其与案外人的共同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卫女士的损失,王先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记者张杰路歌通讯员张冬菊肖海娇)
2、外借车辆出事故车主难脱干系
身边的事儿
凌某将他的两轮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董某驾驶。2014年10月3日18时许,董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209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村口时,与自西向东推着电动车过马路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左眼眶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肩峰骨折等,在医院治疗40余天。
结果
近日,清丰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3117.58元,由被告凌某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258.3元,被告凌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共计1814.57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两轮摩托车为被告凌某所有,且车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原告的请求,被告董某首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投保义务人的被告凌某承担连带责任。
凌某将该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董某驾驶,亦有过错,故被告凌某对本次交通事故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分别与被告董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被告董某、被告凌某过错程度,被告董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凌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记者李梦扬通讯员戴晓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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