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浙江杭州市萧山区警方日前处理了一起电瓶车与机动车相撞致骑车人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认定受伤的电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责,该驾驶员不仅要自己负自己的医药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对方轿车的修理费用。
按理说,这不过是一起很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也非常清晰,几乎不存在争议。可现实中,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时,要划定责任往往显得没那么简单,交警最终认定非机动车担全责的案件少之又少,由此也引发了社会的争议和讨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并不等于必须承担责任,因为这一规定本身也包含了“零”赔偿责任的可能。
考虑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和责任承担力度上的“强弱”差异,一方面,因为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具有更强的责任承担能力,在责任认定上,交警稍稍向非机动车一方作倾斜,符合法律的人性化和扶弱抑强原则。
另一方面,从参与交通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上讲,机动车的外部风险性更大,也有着更多的路权支配,相应的对其遵守交规的约束也要更强。
但纵然是如此,法律对于“相对弱者”的保护,不应该超越主体平等遵守法规的界限。若忽略具体案件中的过错情况进行定责,而一味要求机动车承担责任,便可能产生一种反向刺激,即“放任”非机动车放松安全警惕,弱化交规意识,从而加剧事故的发生概率。
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要严格依据事故中的具体过错程度来认定,不应该事先设限。如这起事件中,抛开机动车无过错的前提不说,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仅一边骑车一边打电话,还闯红灯,明显属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对此情形作出全责认定,不仅是基于客观事实,也是对非机动车行车安全的必要警示。
当然,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于法律判决。现实中,综合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及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也不乏交警虽然认定非机动车担全责,但法律依然判定机动车作出适当赔偿的案例。而这,或许正是交通责任判定的复杂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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