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消费者财产权 涉嫌商业贿赂
"加价"售卖破坏正常排队购车者的次序,延迟他人的提车时间。因此,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经销商据为己有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希望尽早提车者的款项,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2、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加价售车构成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行为,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羊毛出在羊身上 税收很可能转嫁消费者
对经销商来讲,加到发票去也没有关系,增值税?原来提车要加价3万,现在加价5万就是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国家多收多少税,他们就再多加多少价就是了。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法规实施难度大
就算"偷税漏税"的罪名如何巨大,要让通同作敝的买卖双方都认这个帐,再多出税款,只怕是难上加难。再说了,人家的加价,一般是通过什么配置了,车膜了,大礼包啦,售后服务啦来进行的,说实话,谁也不会明面上写着发票:加价若干万。
互相推诿 加价售车长期屡禁不止
虽然认定加价售车为违法行为,但迄今未见任何部委出台任何治理细则来进行规范,亦不见对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更为权威的定性。没收加价款也只见一例,空前绝后,央视也在不久前曝光了路虎等豪华品牌令人错愕的天价加价费,也未见有相关部门出动整治,睁只眼闭只眼,没有人撑腰的消费者长期处于弱势,饱受加价之苦却维权无门。
条文打架 消费者利益受损雪上加霜
身处在一个法度不完善社会里,那些有能力支付莫名多出的加价费的消费者不应成为指责的对象,因为每个消费者都是弱小的个体,只不过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作出了无奈选择。他们也更不应该为"加价"第二次付出代价。作为税收管理部门,应该致力于联合其他部门,肃清欺诈消费者的不良行为,而不是出台相互冲突、可能加剧不公平不正当市场行为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