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5 第64期

企业从罚款中抽四成 电子眼该不该外包?

电子眼

导读

“电子眼”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能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进行监督并留下处罚依据。一个城市安装成百上千个“电子眼”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财政不足,警力不足便成为“电子眼”外包的理由。但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要从中谋利的事实。

现象曝光:多地电子眼外包企业 企业交管四六分账

【肇始】“电子眼”外包曾是创新案例

东莞人陈某在圈内是较早承包“电子眼”的人。10多年前的2002年,正当道路交通进入到电子化管理初级阶段时,陈某与北京一家公司等3家企业合作,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建设、维护道路监控设备项目。合作方共同订立协议书,并约定各方的分工,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由于当地政府不想多出钱,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作为回报。这一做法当时曾作为创新案例。

合作之初,主要合作方为拓展业务关系非常亲密,如同“四兄弟”般。4个月以后,各方还签署了第二份合作协议,将业务范围扩大至虎门、东坑等七个镇。

2004年,“四兄弟”就电子警察项目收益进行了首次分配,陈某和伙伴分得了相应的部分收益。

合作的蜜月期很快出现了转折,原本亲密无间的“四兄弟”因利益分配不均出现了纠纷,项目合作的部分当事人产生严重的经济纠纷,进而引发了东莞投资界罕见的巨额经济诉讼案件,诉讼涉及标的额高达上亿元。 [详细]

【范围】外包做法被商人复制到多地

东莞人陈某承包“电子眼”的做法,随后即被福建、浙江有头脑的商人发现,并被迅速复制到全国多地。

广东省审计厅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广东省201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2006年至2011年,广东全省投入“电子眼”建设资金11.36亿元,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的“电子眼”设备共9682套(台)。审计发现,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

据广东省公安厅透露,未来3年,广东将在现有110万个“电子眼”的基础上,再新增近百万个,几乎翻一番,吸引了众多企业跃跃欲试。

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同样被媒体披露,以BOT模式外包给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浩特)。自2005年8月到2009年,这家企业已经在成都市区和几个郊县的主要路口、路段安装了近1000套机动车闯红灯、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车专用通道等违法行为自动监测和记录系统。 [详细]

【收益】雇人拍超速 从罚单中分钱

日前,陕西兴平被媒体曝光,指其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企业雇用人员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超出指标再拿提成。

据业内人士介绍,安装一台“电子眼”,加上后台设备,一次性要投入大约七八万元左右,一个城市安装成百上千个“电子眼”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财政不足,警力不足常常被当做“电子眼”外包的理由。但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

而在成都,“电子眼”外包后,作为回报,四川浩特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义分得39元。换句话说,获得的利益分成高达39%。据报道,从2006年开始,截止到2008年,四川浩特“仅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 [详细]

公众质疑

质疑一:公益性设施怎能成为执法创收工具

林君龙:企业的趋利性注定了“电子眼”外包不可能是免费的午餐,与安装与维护一同被外包的还有权力的“外包”。作为企业的回报回报,交通执法部门允许企业在交通违法罚款中按比例分成,如四川一家私营企业以BOT模式承包成都市的“电子眼”,每年从交通违法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提成比例高达39%。从中我们看到,企业在“电子眼”外包中看重的是“分成”,也就是经济利益。[详细]

质疑二:“电子眼”外包涉嫌公权私营化,如何保证执法公正

潘洪其:一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外包的不只是“电子眼”的安装、维护等业务,有的还包括“电子眼”的日常运营管理,甚至包括对交通违法记录的提取、认定,一定程度上“分包”了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权。企业深度介入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并按比例提取交通违法罚款收入,决定了企业必然存在“多罚款、多分成”的强烈动机,而一旦具有这样的动机,企业就完全可能通过对“电子眼”进行技术调控,甚至以隐蔽拍摄、超低限速、调整调速器等手段,故意设置技术上的“陷阱”,尽可能多地记录、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增加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数量,以从中提取更多的分成收入。[详细]

观点PK

电子眼可外包 执法权不可出让

电子眼的记录和相关企业提供的服务,都是交通执法部门的辅助性工具,而不是交通执法本身。因此,电子眼可外包,但并不是说将执法权出让。电子眼的执法标准、摄录视频的私隐保护、违规执罚的细节程序,都应该在执法者的亲力亲为之下。 [详细]

pk
电子眼不可外包 涉嫌双重违法

电子眼外包涉及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取证和判定,将原本在交管部门手中都颇具争议的执法权,转移到不具任何主体资格和公信力的民营企业手中。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则涉嫌违法。交通管理部门把违章罚款的一部分作为提成分配给投资企业,是变相私分罚款的行为。 [详细]

电子眼可外包 关键在监督到位

电子眼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外包,而在于监督是否到位。如果监督到位,即使电子眼外包也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运行。只要运行时所有监控过程都有据可查,接受公众监督,做到布局合理、运行合法,谁管理都行。[详细]

pk
电子眼不可外包 其具有特殊性

电子眼是监督工具,其影像记录是交警执法的主要证据之一,是交警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眼既关乎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关乎民众的私人权益,有特殊性。因此,政府应独立承担电子眼的投资建设,不能吸收民间资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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