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汽车综合1月29日报道 随着海南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迅猛增长,人、车、路、环境等各类交通矛盾日益突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破解之道,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亮点进行了解读。
1、解决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权问题。
《办法》更加重视和保障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权,逐步改变以往一些城市规划、建设道路时不建非机动车道,造成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争道抢行等现象。《办法》第19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划分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区域。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供机动车通行。
2、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
在海南机动车大幅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城市、县城“停车难”是公众十分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办法》在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建设、设置,管理、使用等方面做了规定。尤其是《办法》规定: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位。在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处设置障碍。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每年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更加关注民意,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
对交警部门出台的一些交通管理措施,《办法》规定要事先公告,征求公众的意见。比如第25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理。比如第18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竣工时,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参与验收。第23条规定: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27条规定:设置出租汽车、校车临时停靠点(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28条规定:设置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交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等等。
4、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道路交通管理多年来难于治理的顽症,《办法》第30条规定: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和其他道路设置车辆载重检测设备。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相关部门将会强化路面管理,加大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5、进一步规范了低速车辆的通行行为。
低速车辆长时间占用快速车道行驶,其他车辆超车时不让行,严重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增加不安全因素,不利于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办法》第32条,对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这类行驶速度相对较低、行驶稳定性较差的车辆,规定其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特别规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6、特别规定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校车的停车秩序。
在城市道路,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在站点无序停车、并排占道停车、争道抢客等现象普遍,影响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和畅通。《办法》第33条特别规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校车驶入停靠站应当依次靠边停车、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同时,第35条对机动车在一些特殊地点的停车,也作出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
7、规定在道路上赛车应当经过批准,严禁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近年来,一些年轻人在道路上,特别是在夜间车辆稀少的情况下,私下组织、参与赛车活动,一方面严重威胁到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甚至已经造成了伤亡事故,另一方面一些经改装的汽车、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产生巨大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以制止和打击,《办法》第36条作出的专门规定。
8、对货物运输的货运场站管理者、货主、承运人规定了相应的义务。
《办法》第37、38、39条规定了货运场站管理者、货主、承运人从车辆运输的资质、货物的装载、运输车辆出货运场站的管理应当承担的义务,从源头上强化了货车违法装载运输的管理,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事故负责,政府安监部门将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9、对乘车人不使用安全带、不佩戴安全头盔,规定驾驶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办法》第40条规定,驾驶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不但自己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还有督促乘车人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的义务。特别是摩托车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
10、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轻微交通违法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可以免于处罚。
这种做法全国各地包括海口的交警部门都实施过,效果很好,既教育了违法者本人,又现身说法教育其他人,是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的一个有效的办法之一。
11、加大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部分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办法》第60、61、62条,以前规定处罚10元、20元的违法,现在规定处罚50元,如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等。
二是对机动车驾驶人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如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车载客、大中型载客汽车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逾期未检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等都加大了处罚;如: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2000元罚款。
三是以往没有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如: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不低速通过,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驶的处罚30元。
四是新增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如: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处罚驾驶人以外,还应当处罚乘车人、车辆所属运输单位(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如以前只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处罚20元,《办法》规定,饮酒、吸毒驾驶非机动车处罚50元、非机动车应当注册未注册处罚5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