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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汽车7月24日报道 比亚迪“广告门”事件在近期闹得沸沸扬扬,一方面,比亚迪声称,李娟假冒比亚迪官方人员身份,以比亚迪的名义开展广告宣传业务。另一方面广告供应商表示,这起案件为时长达3年,涉案金额或高达11亿元。不少人认为,广告供应商可以依据法律层面的“表见代理”制度来追回代理钱款,对此,网易汽车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雪律师进行了求证,胡雪表示,“表见代理”制度在此案中未必适用。
何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因此,有人认为“表见代理”在此案中正可以适用于比亚迪、李娟和众多广告供应商。李娟背后的雨鸿公司虽然仅有部分比亚迪广告的代理权,但造成了其有全部代理权的表象,从而与广告供应商进行由李娟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如果比亚迪未否认过李娟成功代理过的案例,广告供应商也就可以认为李娟拥有它的广告业务代理权,一旦李娟违约,将由被代理人,也就是比亚迪来承担法律后果。
“比亚迪广告案”中未必适用
但胡雪告诉网易汽车,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要适用表见代理,仍有两点因素需要考虑。第一是比亚迪在整起事件中,是否存在知道有人冒用比亚迪名义进行宣传而未能及时、有效制止的过错;第二是这起案件在定性为刑事案件之后,究竟以何罪名定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有比亚迪三方在其中参与或了解多少,都会影响责任的最终认定。
胡雪谈到,关于第一点,据现有媒体报道,比亚迪在较长时间内发现李娟所冒用汪晓婷的身份给自己打“免费广告”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制止行为。但在李娟与阿森纳的合作中,确实表现出了及时的制止意愿。至于在法律层面如何衡量,目前尚不明确。
关于第二点,李娟在假扮比亚迪汽车广告代理商的过程中,私刻公章并进行了合同诈骗。已经涉嫌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表见代理解决的是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影响李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的认定。如果李娟的刑事犯罪成立,那么比亚迪应承担的责任将会得到重新商榷。
如何规避“冒牌代理”带来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李娟在赠送比亚迪免费广告时使用了雨鸿公司负责人汪晓婷的名义,这是否构成违法?胡雪告诉网易汽车,如果单纯地冒充一个人,法律上倒没有太多限制。但如果伪造证件去开公司则构成诈骗。
“广告门”事件一出,很多企业会忍不住关心,如何防范由“冒牌代理”造成的风险?
胡雪表示,表见代理只是例外情况,大多数时候仍以合同为准。
对于供应商而言,要防范风险,首先要了解清楚交易对手的背景,不要被其代理的“大公司”光环蒙蔽,调查其口碑、承担风险能力等情况。其次,要给垫付设定一个风险控制的金额,把成本预留出来,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胡律师提醒,虽然公章造假一般人不易发现,但是在合作过程中,从付款、播放广告片的渠道等细节,可以判断合作方与被代理的公司之间的联系。
对于比亚迪这样的企业而言,出于资源置换或者为了更多合作,确实会有人提供一些“免费的午餐”或者金额明显小于实际价值的合作。这些企业又该如何防范“被代理”的风险?胡雪认为,当免费资源上门,企业应当调查清楚该项目的背景、对方的目的、自己需要付出的相应代价;判断对方的商业逻辑是否成立,调查对方曾经做过的项目是否属实。如果不做调查就轻易接受“免费的午餐”,至少算没有尽到仔细审查的义务。
是否适用于“表见代理”,跟赠送资源的价格无关,如果“被代理”企业在合作中,通过一些动作、行为,让别人误认为该企业与项目产生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
接受赠送资源时,签合同有助于规避风险。合同可以说明双方付出的相应代价,可以获得的权益和有何限制等,需要符合一定商业逻辑来证明合同的合理性。反之,如果合同有明显漏洞,则会增加被判断为“表见代理”的风险。
在警方的调查结果公布之前,一切观点都仅是推测。随着案件的进展,责任认定也会水落石出,网易汽车将及时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