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部拟颁新规:网约车调价应提前7日公布,公开定价、加价机制)
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对《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强调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价格行为,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涉及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意见旨在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保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
近年来,随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健全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网约车、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等道路运输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各领域和环节的竞争更加充分,现行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亟需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
有关网约车规范发展和定价机制,国务院办公厅曾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意见在前述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的定价公开机制,意见具体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此外,该意见也针对班车客运价格、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方式、儿童优惠乘车政策进行了规范明确。
首先,在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方面,意见规定,“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以及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
针对现存的农村客运价格水平较低,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困难,运营补助机制不健全、农村客运经营者积极性不足等问题,以及多地出现城市公交线路延伸、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模式变化,意见明确,对农村客运价格实行分类指导,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在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部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儿童优惠乘车政策。鉴于“现行运价政策以身高作为儿童免票、半票划分依据,社会公众认为有失公允,以年龄为划分依据的呼声愈发强烈”,意见明确,对持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儿童,运价以年龄为判定标准——6岁以下实行免票,6~14岁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则以身高为判定标准。
意见说明称,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9座以下客车在满载情况下无法携带免票儿童,因此规定儿童免票乘车规定不适用9座以下客车。
意见强调,各地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不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重点时段或者恶劣天气违规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将对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据悉,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和2009年6月19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箱、通信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
采写:南都记者傅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