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酒后挪车、接替代驾进小区不算醉驾!专家:并非是给醉驾松绑)
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多部门发布一份《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醉酒开车进小区不算醉驾”的内容引发网友热议。有人担心,“醉驾放宽入刑”可能增加驾驶员醉驾风险。而醉酒者如果在小区内发生车祸,其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南都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浙江关于醉驾的“新规”对醉驾内涵做了进一步细分和明确,相比较公共道路中的醉驾场景,“挪车位、接替代驾进小区”危害性相对较低,而且具有一定现实需求。不过,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小区、停车场等场所虽然并非公共道路,但依然有不可忽视的事故风险。关于免刑门槛需慎重把握。
浙江新规:醉酒挪车位、开车进小区不算醉驾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一份《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
会议记要中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 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外,《会议纪要》也规定,呼气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中,不移送审查起诉或免刑标准也从140mg/ml放宽至170mg/100ml。依照规定,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文件规定 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消息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认为,浙江省新出台文件体现了透露出给醉驾“松绑”的信号,符合道路出行实际情况。也有人担心,这种“醉驾放宽入刑”的规定会无形增加醉驾风险,给道路行人带来危险。
专家意见:有合理性,但事故风险不容忽视
醉驾入刑多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不过,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同时,因醉驾获罪人数也直线上升。今年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5类罪名中,危险驾驶罪超越盗窃罪排名第一。
针对浙江新出台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浙江出台的“醉驾新规”并非是给醉驾松绑,而是对醉驾内涵做了进一步细分和明确,与上位法如我国《道路安全法》等并不冲突。而且,薛军认为,新规有其合理性。“挪车位、接替代驾进小区”等行为,一方面是社会危害性低,一方面是确实具有一定现实需求。
关于市民担心的“醉酒开车进小区”的问题,薛军表示,如果驾驶员出现撞人、撞车或者撞到其他设施设备等情况,驾驶员肯定要承担相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从醉驾角度上,车主无需入刑,并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新规中对醉驾的把握更加实事求是,比较妥当。我认为是值得其他地方仿效的。不过,关于免刑的门槛一定要严格限定,肯定要把公共道路上的酒驾醉驾排除在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浙江三部门出台的文件对醉驾相关刑法及司法解释进行细化界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初衷值得肯定。但是,刘俊海表示,小区、停车场等场所虽然并非公共道路,但依然有不可忽视的事故风险。而且,这些场所中不仅有不少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而且行人的防备意识也往往比在公共道路行走时更加放松与薄弱。如果放宽了对非公开场所中对“醉驾”的法律约束,可能会变相将马路杀手引到了马路之外。
所以,本着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无论是在公共道路还是小区、停车场等场所,都应基于醉驾行为及后果等案件事实,严格依照刑法确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精准定罪量刑。 刘俊海教授认为:“依照醉驾一律入刑的基本精神,地方司法机构在办案时既要斟酌本地的风土人情及地域特色,更要尊重刑法的统一规则与基本权威。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被轻易放水或打折,即使出于善意也是如此。”
醉酒开车小区找车位被判刑?二审“维持定罪、撤销量刑”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此前也有“挪车位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发生,部分驾驶员被法院判定犯危险驾驶罪,并处拘役和罚金。2016年发生在广州荔湾的一起案件中,二审法院维持定罪,撤销量刑,涉事驾驶员免受刑事处罚。
2016年9月8日22时许,广州市荔湾区一小区停车场内发生剐蹭事故。涉事驾驶人曾某称自己在聚会饮酒后被代驾送回小区,在开车自行寻找车位时,不慎刮花了附近车辆。后经检验,曾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9毫克/100毫升,符合醉酒驾驶标准。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上诉要求改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意见显示:曾某在饮酒后将车交给代驾司机驾驶,表明其已认识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并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曾某为了寻找车位而挪车,其醉酒驾车的主观恶性较小;曾某醉酒驾驶距离短,且车速缓慢,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长距离的行驶。公开判决书显示,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中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决。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广州连越律师事务所黄智鑫律师告诉南都记者,醉驾入刑与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一方的维权和责任方的民事责任承担,受害方可通过保险、双方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