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云南大理的黄先生是名摩托车发烧友,由于按照规定70岁之后不能驾驶摩托车,为了方便外出游玩,他决定买辆房车。然而,就因为买车的事,让他接连遇上糟心事。原来,黄先生在购车期间,两次遭遇上牌难,而找到销售商维权时,又遭遇索赔难。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商、生产商等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购买房车遭遇一波三折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8年9月,黄先生于从南京某房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处购买了一辆价值19万元的房车。因为家在云南,黄先生将车开回云南当地车管所落户时,因汽车销售日期与国家公告准许的生产销售日期不符,被云南省昆明市车管所认定为违规车,不予登记注册落户。按照规定,车辆销售日期必须在国家公告准许的生产销售日期内出售,否则不能再上市销售。
遭遇车辆无法上牌后,黄先生立即与服务公司取得联系,后经双方协商,2018年11月16日,黄先生将原车更换为价值24万元的房车,并补了5万元差价。然而,令黄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他在此开车前往车辆管理所申请落户时,竟又被告知,这辆车的车架号经过人为打磨修改,同样属于违规车,也无法办理上牌手续。
两次购车均出现车辆无法上牌的情况,黄先生认为销售方和生产方擅自修改生产日期在前,打磨修改房车车架号在后,这都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气愤之下,他找到服务公司商量要求退车退款,并要求对方为自己的损失给与补偿。然而,因多次协商未果,黄先生一纸诉状将服务公司,以及汽车生产商等告上法庭,要求服务公司退还购车款24万元,并且赔偿其三倍购车款72万元及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损失3000余元。
起诉维权三倍赔偿被驳回
该案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服务公司解释称,他们在向黄先生销售房车的过程中,既无欺诈的故意也没有欺诈的行为。对于销售的长轴房车存在改码的情况,他们此前并不知情。这辆车是其向南京某改装公司(以下简称"改装公司")购买的,出现没法上牌的情况之后,他们也立即向改装公司进行反映,至于具体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其并不清楚。
而汽车生产商则表示,早在2017年就将两辆改装前的半成品房车出售给了改装公司。后因成品车型对应的原批次公告已经失效,为了方便销售,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提出了磨码改码的处理方案。2018年11月,汽车生产商安排售后工作人员联系技师,在改装公司生产车间对车辆实施了磨码措施。但对于服务公司出售车辆、出售对象等均不知情。
对此,改装公司则表示,自己对车辆车架号被磨一事完全不知情,仅仅为服务公司和汽车生产商技术人员提供了场地,对其工作细节一无所知。
该案经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服务公司出售给黄先生的长轴房车车架号确实经过打磨凿改,但改码行为的实施主体系车辆生产厂商,缔约过程中,服务公司并未通过欺诈手段致使黄先生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因此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认为汽车生产厂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也不是直接提供车辆的经营者,因此也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9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服务公司返还购车款24万元,同时赔偿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损失3000余元,并驳回黄先生索要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消费者上诉维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黄先生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先生说,"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汽车制造、改装完全是一个门外汉,这让我轻易相信了服务公司销售的车辆是合法、合规、合格的。"
黄先生认为,服务公司在明知道车辆销售日期与国家公告准许的生产销售日期不符,不能再上市销售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卖给自己。第二次换车后,竟将车辆车架号磨码后出售给自己,而这明显是违法行为。
"服务公司在明知车辆销售日期有问题、车架号被磨码更改的情况下,两次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这明显就是欺诈,作为一个消费者,谁会愿意去购买问题车,而且是接连两次?我认为这就是欺诈。"他表示。
目前,黄先生已将上诉书提交至南京市中级法院。现代快报记者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一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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